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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式是:

(1)當事人申請;

(1)勞動糾紛仲裁的審查受理;

(3)勞動糾紛仲裁前的準備:①組成仲裁庭;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③調查取證;④擬定仲裁方案。

(4)勞動糾紛仲裁審理:①通知當事人;②先行調解;③開庭裁決;④製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