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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有期限的,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1、債權人應當自收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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