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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如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被徵收房屋補償的標準,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從實體上看,補償的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從程式上看,必須是以評估的結果為準。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該法第15條還規定,房屋徵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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