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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消極怠工的員工

怎麼處理消極怠工的員工

想辦法證明其無法證人工作或者違反規章制度即可,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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