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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階段分為哪些

合同訂立階段分為哪些

一、議定:

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

二、審批:經辦公司(部門)起草經辦人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簽定: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准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根據《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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