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特殊工種工人退休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