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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應收集些什麼證據

離婚訴訟應收集些什麼證據

1、書證: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影、錄音等。

4、證人證言::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勘驗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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