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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標準值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標準值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控制汙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氣質量達到環境質量標準,對排入大氣中的汙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準。經有關部門審批和頒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國家頒佈的標準外,各地、各部門還可根據當地的大氣環境容量、汙染源的分佈和地區特點,在一定經濟水平下實現排放標準的可行性,制訂適用於本地區、本部門的排放標準。從1974年開始,中國實行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中規定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氫等13種有害物質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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