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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願者註冊證

青年志願者註冊證

根據2014年團中央修定的《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註冊的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週歲或十六至十八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週歲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十八週歲的在校學生申請註冊的,按所在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註冊機構的相關規定。

註冊機構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以及大中專院校團組織及其授權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

註冊程式

(一)申請人直接到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或通過網路、通訊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2)。

(二)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稽核。

(三)稽核合格,註冊機構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志願者證章。註冊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為註冊志願者編制本地管理服務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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