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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個人財產的條件

法院查個人財產的條件

法院能不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法院一般會採取必須的調查手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1、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2、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調查。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應當填寫財產調查表。

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

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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