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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做出決議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做出決議

1、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檔案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執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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