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 酷知社 經驗 9.1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TAG標籤:登記 機構 禁止 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