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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搶注商標如何奪回

被他人搶注商標如何奪回

1、對尚未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規定的,或者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2、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申請無效宣告。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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