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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主要包括哪些財產

破產財產主要包括哪些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主要包括的財產有: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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