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③承包地被徵收的,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④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