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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超過合同工期誰負責

施工合同超過合同工期誰負責

在施工合同約定工期時,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進行討論:

1、如果是發包方的原因,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由發包方承擔延期責任。

2、如果是因為施工方的原因,導致超過工期的,則由施工方負責。

3、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施工無法繼續,由此產生的延期不應當由施工方負責,發包人不得據此要求施工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9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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