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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原因手續是什麼

檢察院不批捕原因手續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4、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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