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不得連續駕駛超過幾個小時 酷知社 經驗 1.3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駕駛人不得連續駕駛超過四個小時。【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TAG標籤: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