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對方探望孩子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探望權的中止條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的中止從實踐看來包括以下情形:
(一)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二)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三)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四)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五)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六)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七)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八)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