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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規定處罰規定是什麼

使用童工規定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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