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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發回重審具體如何應用

死刑複核發回重審具體如何應用

死刑複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死刑複核發回重審具體應用如下:

(一)發回重審的範圍。《規定》的規制物件是死刑複核案件,雖然複核死刑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死刑複核程式不是獨立的審級,所以,不予核准、裁定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發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審的也是死刑部分。

(二)發回重審的審級。《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表述發回重審的審級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發回重審的審理。關於開庭,發回一審重審的,一審應當開庭審理;發回二審的,二審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當的案件,必須通過開庭調查事實、證據的,或者糾正原審程式違法的,則應當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上訴引起二審的案件,發回後重審時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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