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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合同訴訟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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