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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印花稅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貼上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登出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即按未申報處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罰款。

2、已貼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即偷稅,因為此種行為顯系故意。

3、偽造印花稅票的,按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處罰。即按照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稅務登記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個人理解即是視其主觀故意與否及造成的後果按偷稅或不申報納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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