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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四種情形:

(1)使用年限屆滿;

(2)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開發而被無償收回;

(4)土地滅失。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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