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交社保怎麼賠償 酷知社 經驗 5.9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試用期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主張補繳。 TAG標籤:社保 試用期 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