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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共犯怎麼認定

組織賣淫罪共犯怎麼認定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對於組織賣淫罪的共犯的認定:

1、有兩人及以上的犯罪行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實施行為的,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共同實行犯。

2、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也認定為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共同幫助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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