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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是:

(1)犯罪事實、情節清楚;

(2)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充分確實;

(3)法律手續完備。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對於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於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對於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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