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該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該違法行為的;
3、該違法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發現的。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