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
(二)傷情介紹;
(三)作出鑑定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