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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標準為: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300元,市縣級每人次200元;

2、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縣級每人次300元;

3、工傷爭議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500元,市級每人次400元;

4、需對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級每人次300元。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託鑑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委託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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