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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出租給別人到期房子歸誰

地皮出租給別人到期房子歸誰

針對地皮出租給別人到期房子歸誰這一問題,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表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房子產權70年到期後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