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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納稅時間如何確定

房產稅的納稅時間如何確定

房產稅納稅時間確定依據如下: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需要注意: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裡“建成”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驗收手續應當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也就是常說的“質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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