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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程式是什麼

企業解散程式是什麼

“公司解散程式”是終止公司權利和義務,取消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即公司實體不再存在的法律行為。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一)自願解散程式為: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該決議要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一旦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解散開始一定時期內,董事和監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解散登記,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登記,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監察人沒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公司設立登記。

(二)強制解散程式為:

(1)董事會通知股東。在公司解散開始後,除破產原因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以專函形式通知記名股東。若因為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說明。

(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非破產原因而解散,董事、監察人同樣應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因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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