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經驗 > /列表

公安機關調解是否計入辦案的期限

公安機關調解是否計入辦案的期限

公安機關調解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