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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犯人的程式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犯人的程式是什麼

批捕的程式為: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3、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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