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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和開除軍籍有什麼區別

除名和開除軍籍有什麼區別

除名和開除軍籍的區別在於,除名,部隊承認其當兵的經歷,開除軍籍則是部隊不承認其當兵的經歷,這可以從《紀律條例》看出來: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階,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階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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