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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沒有權利拒絕待崗

員工有沒有權利拒絕待崗

是否拒絕待崗由員工自己決定。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在何種條件下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的情形進行合理規定,其實質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一種協商變更。

勞動仲裁部門對於待崗問題,一般是不受理的,作為勞動者,只要用人單位給繳納了社會保險,發放了最低工資或者生活費,仲裁是不干預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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