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標準 酷知社 經驗 2.8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三條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二)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三)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TAG標籤:犯罪分子 包庇 毒品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