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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婚約財產的糾紛

如何處理婚約財產的糾紛

在離婚訴訟中僅能以男女雙方為案件的當事人。如果給付的財產是男方個人財產,接收的財產由女方個人獨佔有處分的,則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裁決處理。如果給付財產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財產,接受財產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佔有的,關於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離婚訴訟中就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不作實體處理,可告知當事人以婚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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