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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通訊設施罪立案標準

破壞通訊設施罪立案標準

破壞通訊設施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中有具體體現,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裝置為特定破壞物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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