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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是貪汙、挪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