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嗎 酷知社 經驗 2.2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連帶責任就是連帶債務。【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TAG標籤:連帶 總則 連帶責任 債務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