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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的權利:

有會見律師、近親屬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看守所條例》第28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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