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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需要公告嗎

減持需要公告嗎

根據《證券法》規定,當投資者股東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而中小投資者股東並不需要進行報告和公告。

並且,根據減持《實施細則》規定,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時,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資訊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而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份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賣出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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