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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怎麼處罰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為法律依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酒駕駛機動車的。

3、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並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