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否應進行申報 酷知社 經驗 1.0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有財產擔保債權應進行申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TAG標籤:財產 債權 擔保 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