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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有怎樣的限制

股權轉讓合同有怎樣的限制

股權轉讓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受到了嚴格的法律規制:

一是對不同投資主體持有的股權如國家股、法人股等,法律對其可轉讓性、受讓人和轉讓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

二是某些特定主體持有的股權,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轉讓;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權轉讓的程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四是不僅不同型別的股權轉讓的方式不同,相同型別的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也有區別。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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