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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的特徵表現有哪些

優先受償權的特徵表現有哪些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適用條件:

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

其次,優先受償權限於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物件只限於破產範圍內的特定財產,對於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後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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