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法律規定內容有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24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