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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包括了什麼

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包括了什麼

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形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的,可能影響罪犯量刑。

4、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5、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6、罪犯正在懷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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